无障碍 长者助手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05-29 来源:本网
【 字体: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5年4月24日起施行。《暂行办法》的印发,对加强我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提升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论述和“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是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具体举措,是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的重要手段。

  2021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将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提高了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2024年1月,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对规范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更好地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加快构建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决策部署,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完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细化具体工作措施办法,解决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一章68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责任追究、附则等十一部分内容。《暂行办法》明确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具体事项,有力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更加协调、管理更加规范、程序更加严密、监督更加有力。

  三、关于管理体制

  《暂行办法》明确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结合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建立了“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级监管体系,具体规定了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强化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压实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

  四、关于配置管理

  《暂行办法》将资产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落实到配置管理全过程各方面,坚决把好资产配置“入口关”。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资产配置,不得配置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无关的资产。同时,《暂行办法》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或者通过公物仓调剂、共享共用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得新增配置;存在同类型资产闲置或者对外出租、出借的,原则上不得新增配置。为促进资产配置更加科学合理,《暂行办法》提出,要建立健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机制,提升资产配置管理效能。

  五、关于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着力提升资产使用效能。《暂行办法》明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自用为主,物尽其用。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确需对外使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按规定和程序审批。《暂行办法》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同时规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暂行办法》要求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要着眼资产安全有效使用加强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内部控制规范,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将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暂行办法》强化厉行勤俭节约、提升资产管理效能责任落实,积极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和盘活利用,要求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多措并举组织开展资产清理盘活工作,并将闲置土地、房屋资产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管理利用;明确加快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和运行,推动国有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调剂使用。

  六、关于处置管理

  《暂行办法》明确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切实把好资产“出口关”。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暂行办法》明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应当按权限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主要包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额度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土地、房屋类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以及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向非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企事业单位无偿划转规定额度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资产跨级次无偿划转行为,明确省直单位闲置资产应当优先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利用,确实无法调剂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通过跨级次无偿划转方式盘活。同时,为规范重点项目建设涉及处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资产的行为,《暂行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意见。

  七、关于基础管理

  《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加强基础管理,着力提升资产规范管理水平。《暂行办法》规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台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同时明确,按规定由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但具体由相关省直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作为会计确认主体,负责资产登记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依规开展资产清查,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暂行办法》要求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软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探索加强数据资产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暂行办法》要求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推动资产管理业务线上办理,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和动态监管。


政策原文: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