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制定印发《自治区本级土地和房屋资产划转规程(试行)》
规范国有资产划转行为
时间:2024-07-12
来源: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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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印发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和房屋资产划转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共13条,规范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资产盘活等工作需要,将土地和房屋资产划转至自治区国资委、属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服务保障中心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规程》明确由自治区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属地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区直单位土地和房屋资产划转事项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规程》明确了资产划转的申请、会商、审核、征求意见、报批、签订协议(确认书)等具体程序。进一步明确资产划转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自治区管理局依规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划转协议(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资产划出方负责将有关资料报自治区管理局等备案。
下一步,自治区管理局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保值增值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规范做好区直单位土地和房屋资产划转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