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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权限是什么?

时间:2024-10-0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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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报程序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10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10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财 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申报单位为省属高校及公立医院的报省财政厅,其他单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中,涉及资金收支以及价值变化、核定的资产转让、置换、报废和损失核销等事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征求省财政厅意见。

  土地、房屋类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以及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向非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企事业单位无偿划转3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均应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单位为省属高校及公立医院的报省财政厅)审核或审批。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 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对于土地使用权、专利权、文物等以名义价值入账的资产, 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值按权限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