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政府信息,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接收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途径等;
2.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信息;
3.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能;
4.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义发布或者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知、公示、公告等;
5.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召开的重大会议、领导公务活动及有关工作部署、进展等;
6.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我省机关事务工作有关政策、规划、制度等文件进行解读;
7.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预算、决算公开信息,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部门预算、决算公开信息;
8.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招标公告等;
9.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0.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通过本机关政府官方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1.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
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https://jgsw.gd.gov.cn/)开设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引导,查找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报纸、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媒体和政务新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
联系电话:020-83138457,传真电话:020-83331420,邮政编码:510031。
互联网联系方式:https://jgsw.gd.gov.cn/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填写《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通过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规定的,本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本机关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详见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20-83138457。
附件: